画面中的一幕是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画面中的起诉人徐先生和被起诉人何女士是一对已经离婚一年的夫妻,而何女士旁边的两位被起诉人,则是她的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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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徐先生不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由他承担前妻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于是向上海市中院提起诉讼!据悉,徐先生是一名教师,前妻何女士是一名服装公司股东,两人原本在上海属于中产家庭,前妻名下共有三套房,他名下还有一套房,虽然是重组家庭,但是结婚后也是甜甜蜜蜜,可是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流逝得也那么快!2014年,何女士从服装公司普通职工晋升为股东后,被要求共同承担公司运营的经济压力,从2014年至2017年,她瞒着丈夫先后抵押了名下三套房子,用于公司运营,支付员工工资等,可惜公司经营却日益亏损,直至2017年中旬,她的债务已经累加到了700多万,抱着对公司的侥幸心理,何女士向两名被起诉人各自借了180多万和70多万,共计260万,而徐先生直至2017年4月和5月份家里被债主上门,被喷红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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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明白原来前妻在外欠债1千多万,还把三套房子全都抵押了!
这让他根本无法接受,更拒绝为前妻还债,理由也一目了然,至始至终他对于妻子在外负债的情况一无所知,何况前妻借的钱,自己分文利益都没有得过,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7年5月,他和何女士正式离婚!而何女士又根本还不清所借欠款,债权人在索债无果后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夫妻共同负债为由要求徐先生和何女士共同承担债务以及逾期违约金共计200多万元,而闵行区法院依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此判决由徐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先生不服上诉!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正巧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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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规定既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严格夫妻债务认定标准,同时依法保护夫妻,尤其是为列为举债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这一次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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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以个人的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以这是夫妻共同之债进行举债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为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